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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开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锋与侯登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锋,侯登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30-1号申请人刘锋。被申请人侯登宝。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张开民保字第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侯登宝所有的张家口市纬二路福源里小区1号楼4单元1302室进行查封。现申请人刘锋向本院申请撤销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家口市纬二路福源里小区1号楼4单元1302室的查封。审判员  司会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董利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