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纪本兴与姚启武、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本兴,姚启武,门利,卞涛,康绍聚,安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07-1号原告:纪本兴,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启武,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门利,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卞涛,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康绍聚,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玉柱,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本兴诉被告姚启武、门利、卞涛、康绍聚、安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本兴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本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本兴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