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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纪本兴与姚启武、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本兴,姚启武,门利,卞涛,康绍聚,安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07-1号原告:纪本兴,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启武,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门利,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卞涛,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康绍聚,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玉柱,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本兴诉被告姚启武、门利、卞涛、康绍聚、安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本兴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本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本兴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