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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惠华与叶美莲、张友林、广州领航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叶xx,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403号原告:王xx,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冼xx,系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叶xx,香港居民。被告: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叶xx、广州xx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诉。本案受理费3670元、公告费82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肖姝娴人民陪审员  李静文人民陪审员  许蕴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