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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高紫轩与李娇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紫轩,李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高紫轩。被执行人李娇娇。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执行高紫轩申请李娇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3013)涿民初字第41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娇娇应支付申请人高紫轩案款14500元,承担执行费117.5元。尚有14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娇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涿执字第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宋玉刚审判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