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方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28日,汉族。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2年6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