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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3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隋伟伟与郭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伟伟,郭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63-1号原告隋伟伟,女。被告郭立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伟伟诉被告郭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隋伟伟于2015年05月0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36000元的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隋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立霞名下的鲁******车辆一台。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有将该车辆买卖、抵押等变更现有状态的行为。查封期间为两年,自2015年05月19日起至2017年0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