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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小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葛文超与黄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文超,黄道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小字第5号原告葛文超,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黄道青,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文超诉被告黄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文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文超撤回对被告黄道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