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与济南西本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济南西本贸易有限公司,桑瑞平,孙嵘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姚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延春(特别授权代理),男,生于1971年2月1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西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桑瑞平,经理。被告桑瑞平,男,生于1985年11月17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济南市。被告孙嵘姣(被告桑瑞平之妻),女,生于1985年1月10日,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址同被告桑瑞平。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军伟(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诉被告济南西本贸易有限公司、桑瑞平、孙嵘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对账发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冶金地质水文勘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明禄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