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312号原告米某某,住顺平县。被告张某某,住顺平县。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顺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疑神疑鬼,还进行打骂,造成原告精神恍惚,不能正常生活,2014年7月14日原告起诉离婚,2014年9月2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因被告张某某被判刑双方离婚。后原告米某某又与李某某登记结婚,2014年2月28日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2014年3月12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复婚,2014年7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2日本院作出(2014)顺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甲(1986年11月13日出生),次女李乙(1988年6月27日出生)二人均已成年。原告未就财产提出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