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王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法定代表人常某,局长。委托代理人仇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王某,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庆城管萨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庆城管萨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赵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