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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旭与李晶、侯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旭,李晶,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何旭,男,生于1978年9月4日,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晶,男,生于1981年2月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侯华,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与被告李晶、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旭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旭撤诉。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