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何旭与李晶、侯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旭,李晶,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何旭,男,生于1978年9月4日,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李晶,男,生于1981年2月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侯华,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与被告李晶、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旭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旭撤诉。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