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振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振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000号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6号院3号室。法定代表人魏一彤,总经理。被告杨振森,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振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