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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周志新与马方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新,马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14-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新。被执行人:马方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新与被执行人马方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方新在银行、房产等部门无财产信息,且患有嗜酸性筋膜炎、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疾病,无收入来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方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