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少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97号原告顾某某,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甜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