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李某,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