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中良与刘传立、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良,刘传立,张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321-1号原告李中良。被告刘传立。被告张琳琳。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李中良与被告刘传立、张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传立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区托斯卡纳小镇14号楼1单元XXX室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被告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传立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经济区托斯卡纳小镇14号楼1单元XXX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