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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虞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虞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何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虞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