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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许XX与温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XX,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许XX,居民。被执行人温XX,大新县恩城乡卫生院职工。许XX与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温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许XX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46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温XX尚欠申请执行人许XX借款人民币24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共计2462.5元,定于2015年5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许XX自愿放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温XX给付。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温XX负担。现被执行人温XX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韦卫全审判员  农有明书记员  许桉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