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本院行政庭与广州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485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广州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晓亮。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赛麦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郑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行政庭于2014年12月25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1627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广州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联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4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刚审 判 员 陈文玲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温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