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字第1841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吕森灼,陈洁萍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吕森灼,陈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841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注册号(分)。法定代表人蒋振流。被执行人吕森灼,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洁萍,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吕森灼、陈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告吕森灼、陈洁萍在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购车分期消费本金160645元、手续费16774.56元、利息7987.06元、滞纳金6337.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7日,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信用卡消费本金78852元、利息4504.43元、滞纳金3942.6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17日,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原告对被告吕森灼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粤E×××××的奔驰牌的小汽车在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吕森灼、陈洁萍承担。因吕森灼、陈洁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84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洁萍银行存款27627.82元,扣除执行费314元后退付申请执行人27313.82元。另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吕森灼名下车牌号码为粤E×××××、粤E×××××、粤E×××××号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8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健敏审 判 员 刘安民代理审判员 秦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