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靳丽申请执行薛占云、薛克兴(又名薛三)、刘凤婷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前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靳丽,女,43岁,汉族,现住陕西省。被执行人薛占云,男,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薛克兴(又名薛三),男,65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薛占云父亲)被执行人刘凤婷,女,61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薛克兴妻子)本院在执行靳丽申请执行薛占云、薛克兴(又名薛三)、刘凤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靳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4)乌前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