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清久与郑州市华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久,郑州市华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907号原告王清久,男,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被告郑州市华辉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久与被告郑州市华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久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2150元,由原告王清久负担。审 判 长 刘煜伟代理审判员 张明俊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