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大新、黄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大新,黄丽萍,张家港市吉成涂装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967-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大新。被执行人黄丽萍。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吉成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办事处南区。法定代表人周大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邬品华,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大新、黄丽萍、张家港市吉成涂装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周大新、黄丽萍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截至2014年4月23日为71502.40元;自2014年4月2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006‰计算利息及复利至本案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周大新、黄丽萍共同赔偿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825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张家港市吉成涂装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周大新、黄丽萍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1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81元由周大新、黄丽萍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周大新、黄丽萍名下仅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2184266.4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