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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89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傅炎炎,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