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林某,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郭承恩、郭承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