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文厚与袁晓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厚,袁晓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李文厚,��,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袁晓华,女,35岁,汉族,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厚诉被告袁晓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文厚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文厚承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