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文厚与袁晓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厚,袁晓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李文厚,��,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袁晓华,女,35岁,汉族,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厚诉被告袁晓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文厚起诉主体资格不适格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文厚承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