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丙江与马宗刚、赵国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杜丙江,农民。被执行人马宗刚,农民。被执行人赵国栋,农民。被执行人马作福,农民。申请执行人杜丙江与被执行人马宗刚、赵国栋、马作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宗刚已缴纳执行费658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4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