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莉与许冬瑾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莉,许冬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57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孙莉。委托代理人:彭荣高,系孙莉丈夫。委托代理人:曹叠云,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许冬瑾。委托代理人:阙清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人:叶嘉广,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孙莉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仲裁委)(2014)深仲裁字第93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939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孙莉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3年12月25日。二、仲裁机构的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120号。三、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四、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9月4日。五、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一、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1、首席仲裁员对本案争议“先入为主”,仲裁一开始就要对案涉房产进行评估;2、仲裁庭未对仲裁被申请人的意见作任何回应,恣意滥用自由裁量权;3、仲裁员实��认定案涉合同有效,并僭越了仲裁机构职权;4、仲裁庭适用法律错误,涉嫌徇私枉法行为。二、本案争议依法本就不应由仲裁机构管辖。1、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以自己的行为默示放弃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已经无效;2、在(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787号案的庭审过程中,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就放弃仲裁条款达成一致,双方已就变更争议解决方式达成新协议,原案涉合同已经没有了仲裁协议;3、孙莉之所以走向仲裁,主要系两审生效判决误导所致,并非其真实意识表示;4、(2014)深仲裁字第939号裁决违反“或裁或审”的仲裁法律基本制度,目前因其引起的司法管辖混乱的不良效果已经显现。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就是法官、仲裁员绕不开的话题。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案,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孙莉向本院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深仲裁字第93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已被驳回,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法应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孙莉提出的仲裁员可能在仲裁裁决中存在贪污受贿、枉法裁决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因无证据佐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孙莉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93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孙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高 江 南审判员 邱 明 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