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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区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梁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登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