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某与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区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0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区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1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梁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登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