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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薛友冬诉李艳芳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友冬,李艳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薛友冬,男,28岁。被告李艳芳,女,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友冬诉被告李艳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友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费44.4元,合计94.4元,由原告薛友冬负担。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