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燕与XX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XX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何燕。被告XX。原告何燕与原告何燕诉XX姓名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何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燕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燕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