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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何燕与XX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燕,XX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401号原告何燕。被告XX。原告何燕与原告何燕诉XX姓名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何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燕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燕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