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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26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丁某甲,无业。原告许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邴兴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2009年,原告在李权庄打工时与被告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丁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3年,被告因抢夺罪被判刑。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丁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费。被告丁某甲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判决离婚,婚生女丁某甲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负。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2份,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丁某甲质证称,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由莱西市民政局出具并加盖公章,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打工时认识并开始自由恋爱,××××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丁某乙,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被告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2014年,原告曾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收入较少,常因经济问题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基础一般。2013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给原告的心理造成了较大的创伤。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申请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丁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考虑原、被告的现状,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抚养费自己负担,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准原告许某与被告丁某甲离婚。二、婚生女丁某乙由原告许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许某自负。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栾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