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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金保亮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保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135号原告:金保亮,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986111-7。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保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於丹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