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商初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朱和安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朱和安,毛洪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商初字第0023号原告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上汽北路西侧-1。法定代表人端志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爱民,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经济开发区监庄村尹庄组。法定代表人毛洪玉,职务不详。被告朱和安。被告毛洪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润宇寝饰有限公司、朱和安、毛洪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华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月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