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东瀛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重庆东瀛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1号兰溪小区1栋3、4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0586-X。法定代表人曾凡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小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菊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华,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瀛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瀛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瀛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东瀛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