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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青普与李雪兵、桂娥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青普,李雪兵,桂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保字第00062号申请人:李青普。被申请人:李雪兵。被申请人:桂娥。申请人李青普因其父亲李金标于2013年11月19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工亡赔偿金265970元被申请人李雪兵领取后拒不返还。为防止被申请人李雪兵、桂娥转移财产,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雪兵、桂娥的银行存款265970元。并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武穴市保康路日杂综合楼(何太容)3层304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青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雪兵、桂娥的银行存款265970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查封申请人李青普位于武穴市保康路日杂综合楼(何太容)3层304室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武办字第××号),该财产由申请人李青普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