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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万爽与张修根及沈志毅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异字第00003号执行异议申请人万爽。执行异议被申请人张修根,男。执行异议被申请人沈志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修根、沈志毅与被申请人万爽(97)宁证字第16号《经销部转为独家经营协议公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万爽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异议申请人万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万爽在执行异议审查中撤回执行异议,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异议申请人万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王 晓审 判 员  周瑞环人民陪审员  熊顺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