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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经查原告陈某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陈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