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00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王东与荣峰、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荣峰,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702-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荣峰,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俊,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东与被执行人荣峰、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本金245000元、律师费3000元,申请执行人全部未能受偿。现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俊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正阳三期15号楼1508室的房屋,但该房屋正在拆迁安置中,现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六裕二民初字第017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葛先悦审判员 郑东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