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吕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史瑞,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甲。原告吕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代理人史瑞、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孙某乙,××××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孙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真正在一起生活后才发现彼此的性格合不来,被告最大的喜好就是酗酒,每次酒后最会找茬和原告闹矛盾,为此被告甚至在亲友面前下跪保证不再喝酒,好好挣钱养家。自2008年至2014年夏天,被告曾三次出国打工,每次都是花了很多钱出去,却两手空空回来,以至于结婚这么久还是家徒四壁,为了挽救这段婚姻原告曾试图多次和被告沟通,但被告一直不愿作出任何的改变。综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孙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孙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我欠账,要求原告给我15000元承担共同债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女儿孙某乙,××××年××月××日生育了儿子孙某丙。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准许离婚。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并一致同意女儿孙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孙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承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告否认的情况下,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告吕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女儿孙某乙由原告吕某抚养,儿子孙某丙由被告孙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三、原告吕某对孙某丙、被告孙某甲对孙某乙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