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六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司某某诉司某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司某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六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司某某,男,196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被告:司某利,男,45岁,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司某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亚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