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无锡市爱思特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爱思特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爱思特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邹世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香港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一汽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7665.9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苏广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