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梅英与李国兴解除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梅英,李国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杨梅英,女,1955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迎宾路202号附。被申请人:李国兴,男,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城关镇南大街“大十字街”口南50米路西原房产处院内西门独院。本院受理申请人杨梅英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4日发出(2015)襄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国兴在收到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国兴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24日(2015)襄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院受理费3310元,由申请人杨梅英承担。审判员 韩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