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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胡三吉与XX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三吉,XX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668号原告:胡三吉,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甜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三吉诉被告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三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三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三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胡三吉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梅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