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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丽水市良种场撤销工作清算小组、谷有才与谷有才、冯劲松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良种场撤销工作清算小组,谷有才,冯劲松,陈子和,魏春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丽水市良种场撤销工作清算小组。负责人:魏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垠宇。被告:谷有才,、18号房屋。被告:冯劲松,、18号房屋。被告:陈子和,、18号房屋。被告:魏春祥,、18号房屋。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钟爱华,、18号房屋。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良种场撤销工作清算小组与被告谷有才、冯劲松、陈子和、魏春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良种场撤销工作清算小组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良种场撤销工作清算小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良种场撤销工作清算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丽水市良种场撤销工作清算小组负担。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