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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谢兴良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谢兴良,吴茹君,钱志勇,吴汝彪,谢士苗,浙江宏鑫电子有限公司,嵊州市宏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310号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437、439、441、445、447、449号。代表人:钱达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建明、汪晓波,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绢丝工业园区1路8号。法定代表人:钱志勇。被告:谢兴良。被告:吴茹君。被告:钱志勇。被告:吴汝彪。被告:谢士苗。被告:浙江宏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茹君。被告:嵊州市宏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罗柱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士苗。被告嵊州市宏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鑫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商中平(身份证号码:330623196402135137),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戴忘村下剡坑69号。系该公司员工。系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谢兴良、吴茹君、钱志勇、吴汝彪、谢士苗、浙江宏鑫电子有限公司、嵊州市宏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谢兴良、吴茹君、钱志勇、吴汝彪、谢士苗、浙江宏鑫电子有限公司、嵊州市宏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谢兴良、吴茹君、钱志勇、吴汝彪、谢士苗、浙江宏鑫电子有限公司、嵊州市宏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20元,依法减半收取24310元,由原告嵊州市泰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干平人民陪审员  王国金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宓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