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汤秀坪与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秀坪,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行初字第38号原告:汤秀坪,女。被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2-1号。法定代表人:钟朝阳,局长。原告汤秀坪不服被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的惠市执罚[2013]第E-3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秀坪撤回起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判长 杨兆强审判员 黄 艳审判员 贺晔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