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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20号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办公北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汤粉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剑。申请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汇票(票号27612244,出票日期2015年1月27日,票面金额24959.9元,付款行中国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营业部,出票人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宿迁市宏胜制衣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南京裕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耿予萍审 判 员  王 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