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顾林桃与路文龙、韩仁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顾林桃。被告路文龙。被告韩仁良。委托代理人顾军峰,男,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顾林桃诉被告路文龙、韩仁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林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0元,减半收取计3,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