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瞿正风与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正风,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瞿正风。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茅劳人仲(2012)调字第3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3238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相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