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瞿正风与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正风,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84号申请执行人瞿正风。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茅劳人仲(2012)调字第3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鑫康丽工贸有限公司3238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相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